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後,雙方當事人應負如何之回復原狀義務,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契約解除後,應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由雙方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
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如下:『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1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2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3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4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5就邍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6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若您退回商品因為保鮮期已過滅失其商品之價值,則消費者需負擔返還滅失之價值之責 。
.<<< 相關案例消保官之解釋>>> 商品瑕疵處理:若您收到的商品有瑕疵,客戶如欲保留商品使用,本公司就商品品質擔保進行折價處理, 若貴客戶主張退回商品全額,則須返還本公司出貨之商品才能辦理。
若您需退貨的商品為訂製商品,因其包含個人客製化內容,您所退貨之商品因已遵照您的訂單內容進行客製化,退貨後該商品已經無法回復成可再售之價值性,因此客製化過程為不可回復性之破壞性過程,該商品已減損至無任何再售出價值,消費者欲退貨則需支付本公司該商品之全部價值包含客製化減損之價值部份.方可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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